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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福建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
2021-11-03 14:22  

闽发改高技函〔2021〕419号

各设区市发改委、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,各省属企业,各高等院校,各科研机构:

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,强化科技自立自强、优化产业结构、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程,打造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新动能,我委组织开展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要求

  (一)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需符合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“十四五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》(闽政办〔2021〕60号)的重点领域,能够突破关键基础材料、核心零部件、产业技术基础等发展瓶颈,填补产业链空白或实现国产替代,并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。

  (二)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<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闽发改高技〔2021〕594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条件要求。

  (三)按照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方法(详见附件),对拟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初评,初评得分应不低于70分(含70分)。

  二、具体工作安排

  (一)请主管部门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要求认真做好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推荐申报工作,组织申报单位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要求编制申报材料,包括申请报告、评价数据表、证明材料、真实性承诺书(详见《管理办法》的附件1、3、4、5),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。

  (二)请你们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,严格筛选、充分论证,择优确定基础条件较好、有鲜明区域特色、辐射带动力强的创新平台进行推荐申报。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的设区市可推荐申报3个工程研究中心,其他设区市、“985工程”和“211工程”高校可推荐申报2个,其他主管部门可推荐申报1个。

  (三)请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,于11月29日前将申报文件、申请报告、评价材料一式一份(纸质版、电子版)报送省发改委高技术处。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审,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,综合研究后,择优予以认定。

  (四)请主管部门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全过程监督管理,做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工作。对于正在建设期或逾期未验收的工程研究中心,不能享受申请创新能力建设提升专项;对于逾期未验收且不及时整改的,将暂停主管部门的申报资格。

  联 系 人:陈建辉87063231 卓雨晴87063533

  邮 箱:fgwgjsc@fujian.gov.cn

  附件: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方法

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2021年11月1日

来源: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 http://fgw.fujian.gov.cn/zfxxgkzl/zfxxgkml/yzdgkdqtxx/202111/t20211103_5764012.htm

 

附件【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方法.docx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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